关于开展2023年度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含市政类)综合考评的通知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苏住建建〔2022〕8号)精神,决定开展2023年度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含市政类)综合考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考评方式
对照《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以下简称《考评办法》)考评内容及标准,通过“苏州市建筑业企业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对企业相关考评数据自动抓取并量化评分,按得分高低排名,排名先后顺序作为企业年度综合考评(A、B、C、D等级)的依据。
三、注意事项
1.本次综合考评申报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15日;逾期申报将影响企业考评结果。
2.对同时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其他资质的施工企业,可分别参加市政、非市政(房建或专业承包)两个类别的综合考评,获得对应的考评等级且并列显示在信用手册中。
3.针对同时参加市政和非市政考评的企业,可根据自身专业类别对纳税总额进行分配填报,由“综合管理系统”分别计分排名。
四、考评结果
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的年度信用等级(相应类别)将作为全市建筑行业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县级市(区)不再另外设定信用等级。
五、相关要求
1.首次申请综合考评的企业,应于申报截止日期前在“综合管理系统”中完成考评专业的选择并报送;已参加过综合考评的企业,系统将默认上年度的考评专业类别,如需调整,应在申报截止日期前重新选择并报送。具体操作详见系统说明。
2.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将企业在对应有效期内的各类不良信息及时录入“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系统”。
咨询电话:市住建局城建处(市政类企业) 65113992、市市政建设管理中心(市政类企业)69152508;市建筑安装管理处(非市政类企业)65237809。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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